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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春、冉启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琴,李德春,冉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386号申请人:刘汉琴,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德春,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冉启俊,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申请人刘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春、冉启俊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汉琴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15.4元,执行费9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德春、冉启俊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无果,现申请人刘汉琴已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