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某某直升机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刚,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751-1号申请执行人郝刚。被执行人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810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分三期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现已将第一期案件款900000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郝刚,剩余案件款1910440元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