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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田明与魏海斌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明,魏海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虎,下野地垦区下野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斌,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娟,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田明因与被上诉人魏海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虎、被上诉人魏海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娄战英审 判 员  孟令海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文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