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贵强与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强,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212号原告:张贵强,男,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法定代表人:贺春发,厂长。原告张贵强与被告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贵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张贵强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广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