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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贵强与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强,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212号原告:张贵强,男,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法定代表人:贺春发,厂长。原告张贵强与被告攸县渌田镇方齐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贵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张贵强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广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