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潘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233号原告:周建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潘海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周建华与被告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发现被告潘海明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海明目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弘审 判 员 周 俞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