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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5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庆平、王君等与马玉峰、许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平,王君,马玉峰,许海军,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84-2号原告原告张庆平,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君,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玉峰,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许海军,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颖东区。法定代表人赵帮平,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平、王君诉被告马玉峰、许海军、阜阳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平、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由原告原告张庆平、王君负担。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饶培杰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