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明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唐明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普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香,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丰清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明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郑普佳、温东林、被上诉人唐明香及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南丰清洁公司与唐明香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唐明香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问题。南丰清洁公司提交了唐明香的社会保险清单,但其社会保险清单所显示的唐明香每月扣款金额与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金额不能一一对应,南丰清洁公司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其有关最低工资部分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南丰清洁公司应向唐明香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本院认为,基于南丰清洁公司支付唐明香在职期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事实,唐明香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南丰清洁公司上诉要求无需向唐明香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所收取的制服费问题。本院认为,南丰清洁公司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南丰清洁公司应当返还向唐明香所收取的制服费用,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问题。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原审法院根据其胜诉比例,酌定南丰清洁公司应承担律师费8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南丰清洁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律师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