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922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某。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后2403.5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