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何某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0时48分许,被告人何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小型汽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何某乙血液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危险驾驶。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何某乙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凌晨0时48分许,被告人何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小型汽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何某乙血液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危险驾驶。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警刘某雄、杨某波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辆的查询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乙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何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惠强审 判 员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3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