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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和平与新疆亚欣联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和平,新疆亚欣联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728号原告:罗和平,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沙雅县。被告:新疆亚欣联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远景第一街地下商业街C-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28764880L。法定代表人:甄伟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明,系公司员工。原告罗和平与被告新疆亚欣联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罗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和平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