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中亮与长春市双阳区亿兴矿业有限公司、张中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亮,长春市双阳区亿兴矿业有限公司,张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亮,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自来水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亿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建,经理。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林溪美郡小区1栋102门市。被执行人张中建,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长春市双阳区亿兴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亮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亿兴矿业有限公司、张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