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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081号原告蔡某(蔡某)被告冯某(又名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蔡某。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