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081号原告蔡某(蔡某)被告冯某(又名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蔡某。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