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1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琴霞、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琴霞,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监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琴霞。委托代理人蒋丽。委托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颐和家园会所。负责人李步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海云,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杨琴霞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1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琴霞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且私自调价、服务不到位,增加业主负担。故对(2016)苏111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要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交意见称,1、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我公司按照合同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收取物业费,不存在私自调价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杨琴霞系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14幢102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6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原审原告与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苏源·朗香园小区物业管理续聘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审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3月18日-201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为每月0.73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为每月1.15元/平方米。另合同第22条第2项约定……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预交公摊水电费每年100元……。2012年1月1日,原审原告再次与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苏源·朗香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审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4年2月28日,物业费收费标准及公摊水电费预交数额的约定与前份合同约定一致。2014年2月28日后,原审原告未与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仍为该小区提供服务至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为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业主,原审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且原审已考虑到原审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对所欠物业费作出适当调整。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琴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翔审判员 李鸿梅审判员 单俊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