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彦与谢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彦,谢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804号原告丁彦委托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代理执行,代领执行款物,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谢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彦诉被告谢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丁彦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同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