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红诉被告薛维宝离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红,薛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446号原告徐小红,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薛维宝,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红诉被告薛维宝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小红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