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红诉被告薛维宝离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红,薛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446号原告徐小红,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薛维宝,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红诉被告薛维宝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小红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