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枧柏、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枧柏,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123号被执行人:李枧柏,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执行人: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丹霞大道**号银海花园**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姣艳。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席红兵与李枧柏、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粤02民终420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李枧柏、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48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李枧柏、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交纳诉讼费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除划扣李枧柏名下存款2698.66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查询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尚未具备条件。故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2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杨建军助理审判员 赖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