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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杨凯、赵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杨凯,赵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31号原告:张明山,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杨凯,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赵禄,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山诉被告杨凯、赵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主体有误,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0元退��原告。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