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赵文海、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赵文海,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中旅(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606-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王恒华。委托代理人伍达基、赵柏基。被告赵文海,男,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357。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林永添。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中旅(集团)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冲利。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海、广东耀南建��工程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中旅(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51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已缴纳诉讼费3399.02元,应退回1699.51元给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庄 华 伟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 瑞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