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唐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唐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9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豪,该单位高家镇分理处信贷客户经理。被告:唐忠福,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唐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