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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陶立新、李德云、吴佳丽、吴应清与南县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立新,李德云,吴佳丽,吴应清,南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陶立新,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德云,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吴佳丽,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应清,男,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南县规划局,住所地:南县。负责人周曙光,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陶立新、李德云、吴佳丽、吴应清与南县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撤销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审判员  周海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