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财,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1996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月19日因盗窃被黑龙江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书记员刘明骞、被告人李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李财行至本市上城区城站火车站一楼广场全网通营业厅时,见柜台上有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049元),便趁被害人胡某低头不备之际,将该手机偷走放入裤子右口袋。李财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害人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随即喊同事朱某帮忙追赶李财。后朱某追赶上李财,将被盗手机拿回,并呼喊周围执勤民警将李财当场抓获。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报告、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财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