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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徐与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许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90号原告黄徐。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组。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告杨建平。被告许正东。关于原告黄徐与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许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黄徐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10月4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165元。逾期,原告黄徐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