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徐与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许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90号原告黄徐。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组。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告杨建平。被告许正东。关于原告黄徐与被告长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平、许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黄徐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10月4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165元。逾期,原告黄徐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