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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民初字第2001-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焦某与马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1-112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焦某与马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某申请法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汝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