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英德市济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英德市济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2024号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耀文,该公司清远办事处经理。被告: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三路南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A栋2-8楼。法定代表人:杨玉烟。被告:英德市济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三路南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A栋1楼。法定代表人:谢晋海。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来药业)诉被告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为尔康公司)及被告英德市济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来药业委托代理人梁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为尔康公司、济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富来药业诉称:原告与被告为尔康公司自2015年起开展合作,由为尔康公司签定合同在济世公司的分店为原告在英德连锁销售产品。合作期间,为尔康公司多次要求原告供货,但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由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2月4日共分9次通过德邦物流发货给被告为尔康公司,并由被告为尔康公司运输给被告济世公司各分店。截止2016年6月19日,被告为尔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13194.74元,而为尔康公司在与原告签订的2015年度的《合同》、2016年度的《合同》中约定,必须每月实销实结货款。原告的业务代表频繁催被告为尔康货款,被告为尔康公司一直不予汇款。直至2016年6月19日被告为尔康公司对内部宣布解散公司,原告得到消息后立马赶到被告为尔康公司,已发现被告为尔康公司的全部人员人去楼空,被告为尔康公司董事长杨九科不知踪影,联系被告为尔康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巫秋笋的电话已关机。被告为尔康公司与被告济世公司实属子母连带公司,实际老板为同一人。同时,被告济世公司店面经营的产品也是经由为尔康公司采购回来销售,原告的产品也是经由为尔康公司采购济世公司销售。原告认为,被告为尔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而被告济世公司对被告为尔康公司所拖欠原告货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判准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为尔康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194.74元;二、判决被告济世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为尔康公司、济世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康富来公司凭《商品供销合同》及供货单、增值税发票向本院主张,被告为尔康公司尚欠其药品贷款113194.74元。从供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显示:截止于2016年6月19日,被告为尔康公司尚欠原告药品和其他商品款项金额为113194.74元。该供货单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并由被告公司的“收货人”巫丽苹签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供销合同》及供货单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思明药业提供的供货单加盖了被告为尔康公司的公章,并由该公司的“收货人”巫丽苹签名,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为113194.74元,截止本案辩论终结时,被告仍未支付相关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原告起诉的支付货款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为尔康公司,原告并无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为尔康公司所欠的113194.74元货款与被告济世公司有关联。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济世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尔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13194.74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英德市济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81.95元,由被告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巫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