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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商初字第0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388号之二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玉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沛路8#。法定代表人张敬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喜,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鄄城县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人民陪审员 吴昌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