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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永兰与被执行人曹一梅、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兰,曹一梅,杨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兰,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曹一梅,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杨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李永兰与被执行人曹一梅、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一梅、杨锐未履行案件标的款。被执行人曹一梅、杨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邓固红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