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洪辉与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辉,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0706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款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