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艳东与周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东,周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178号原告:罗艳东,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晓东,女,49岁,汉族,个体。原告罗艳东诉被告周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艳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艳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艳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罗艳东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