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栗县桐木新德桥花炮厂、肖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栗县桐木新德桥花炮厂,肖建国,欧阳晃桃,肖伟亮,彭林祥,肖伟平,欧阳耀林,赖积田,张汝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民终5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栗县桐木新德桥花炮厂。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建国,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欧阳晃桃,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肖伟亮,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林祥,男,1967年11月22日,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肖伟平,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欧阳耀林,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上列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木文,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积田,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正林,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汝清,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上栗县人,农民,住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栗县桐木新德桥花炮厂、肖建国、欧阳晃桃、肖伟亮、彭林祥、肖伟平、欧阳耀林因与被上诉人赖积田、被上诉人张汝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桐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上栗县桐木新德桥花炮厂与被上诉人赖积田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桐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袁进平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