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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刑初152号自诉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被告人翟某某。辩护人李广恩,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雪,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杨某某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控告被告人翟某某侵占售粮款68557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与被告人翟某某在宣告判决前自行和解,自诉人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万祥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