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东鸣冷冻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国平、尉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烟台东鸣冷冻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国平,尉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晓东委托代理人:孙学林被执行人:烟台东鸣冷冻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庆龙委托代理人:曲卫被执行人: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肇斌被执行人:孙国平委托代理人:曲卫被执行人:尉爱玲委托代理人:曲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东鸣冷冻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国平、尉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东鸣冷冻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国平、尉爱玲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