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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小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小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45号罪犯黎小伟,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黎小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294.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黎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小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小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