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仁有、康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有,康旭东,金爱香,周林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仁有,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康旭东,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金爱香,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林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18-20号。法定代表人:康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有与被执行人康旭东、金爱香、周林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康旭东、金爱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仁有借款100000元、利息32000元(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3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被执行人周林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林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且被执行人康旭东、金爱香、周林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康旭东、金爱香、周林强、杭州鼎怡雅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兴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