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泸县福龙汽车修理厂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泸县福龙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0351-X。法定代表人杨成,局长。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泸县福集工矿。负责人曾仕洪。关于申请执行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车修理厂行政处罚一案,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县福龙汽车修理厂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郑利平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