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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景辉与付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辉,付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455号原告:张景辉,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瑶,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辉诉被告付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主动撤诉,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