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景辉与付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辉,付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455号原告:张景辉,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瑶,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辉诉被告付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主动撤诉,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