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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与尹长清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尹长清,左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1457-3。负责人东庆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长清,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恒香,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尹长清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长清、左恒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