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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众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俐、常玉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众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俐,常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众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环岭乡靠山村四屯。法定代表人刘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常玉艳,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众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俐、常玉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