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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邬双美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07刑监18号邬双美:你因犯盗窃罪一案,对桃源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0日作出(1992)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所提申诉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采信非法证据;3、原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你自1986年11月接本组动力电碾米、磨糠等加工业务。1988年元月起以种种借口拒交电费。因此桃源县电力局于1989年9月9日对你所用动力电予以拆表消户。此后你既不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又不经电力部门批准,于同年9月21日强行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用电,经多次劝阻和采取停电措施后。你仍继续私自接线用电,至1992年元月21日止,共盗窃国家电能26404度,价值5055.73元。案发后追缴了你所使用的7.5千瓦、3千瓦、1.1千瓦电动机各一台,碾米机、磨糠机、榨没机、粉碎机各一台,“3×40A”有功电表一块,已退赔给桃源县电力局。上述事实,有桃源县电力局的相关材料,窃电技术鉴定,多名证人证言,申诉人的供述在卷佐证。你所提该项申诉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你还提出“原审采信非法证据;原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你因拒交电费,桃源县电力局对你所用动力电予以拆表消户。此后你既不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又不经电力部门批准,强行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用电,经多次劝阻和采取停电措施后。你仍继续私自接线用电,这些证据的收集采信符合法律规定。1992年7月10日对你开庭审判并宣判,同年7月13日,你在送达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原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所提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