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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渠松与黄勇、漆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渠松,黄勇,漆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2627号原告:苏渠松,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漆昌金,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苏渠松与被告黄勇、漆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渠松的委托代理人蔡织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勇、漆昌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渠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勇、漆昌金支付苏渠松货款2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黄勇、漆昌金合伙承包工程,由黄勇向苏渠松购买钢筋材料。截止至2015年8月1日,黄勇、漆昌金出具《本工程欠款》确认尚欠苏渠松材料款23万元。经苏渠松多次催讨,黄勇、漆昌金至今未能偿还所欠货款。黄勇、漆昌金未作答辩。苏渠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勇、漆昌金未到庭,无法当庭质证,对苏渠松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黄勇与漆昌金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约定黄勇将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灵山工业区闽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公寓与漆昌金共同承包施工。在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黄勇向苏渠松采购钢筋材料,2015年8月1日,黄勇出具一份《本工程欠款》交由苏渠松收执,《本工程欠款》载明工程地址为惠安县涂寨灵山工业区闽峰机械公寓楼,本工程承包人黄勇欠钢筋材料商苏聚松人民币230000元。2015年11月29日,漆昌金在上述《本工程欠款》注明本单是黄勇采购,该款欠支。本院认为,《本工程欠款》虽注明被欠款人为“苏聚松”,但苏渠松称系笔误所致,且其持有《本工程欠款》及《内部合作协议》的原始凭证,故予以采信。本案中,苏渠松与黄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黄勇因经营往来出具《本工程欠款》对结欠的货款进行确认,现苏渠松主张黄勇偿还尚欠货款230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苏渠松要求黄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止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黄勇与漆昌金共同承包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灵山工业区闽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公寓,黄勇采购的钢筋材料系用于该工程的建设,且漆昌金亦在《本工程欠款》签名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漆昌金应黄勇所欠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苏渠松要求漆昌金对上述所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黄勇、漆昌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勇、漆昌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渠松货款2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黄勇、漆昌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