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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与王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王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初11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中路建管大厦一楼底商。负责人:胡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杨,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以下简称徽行翡翠园支行)与被告王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江益民、被告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3141382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杨于2011年5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系原告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被告王杨故意滥用职权以原告名义于2014年6月5日与案外人吴伟、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杭锁亚签订《银行存款监管协议》;于2013年6月3日与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于2013年10月24日为其自己与文君民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王杨上述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吴伟、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文君民分别向法院起诉原告,经法院终审判决,原告共支付吴伟、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文君民共计人民币31413825元。原告认为,原告遭受的上述损失完全是被告王杨滥用职权造成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杨辩称:承认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9组证据,被告王杨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王杨对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杨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安徽省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曾于2014年10月、2015年7月和2015年12月三次就王杨擅自以原告名义与他人签订《银行存款监管协议》、为他人和自己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王杨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均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王杨在担任徽行翡翠园支行行长期间,未经授权擅自以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名义,与他人签订《银行存款监管协议》、为他人和自己借款提供担保,给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1413825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王杨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造成的财产损失深感内疚,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经济损失。原告徽行翡翠园支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人民币314138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69元,由被告王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鸿飞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清怡附本案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