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执中与陈秉根、陈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执中,陈秉根,陈志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425号原告:陈执中,男,汉族,住磐安县。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秉根,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陈志翠,女,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陈执中与被告陈志翠、陈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鸿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为8.7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志翠、陈秉根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日,被告陈秉根向原告陈执中借款6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秉根、陈志翠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执中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陈秉根、陈志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