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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凤梅、王永宏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王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389号被执行人李凤梅,地址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永宏,地址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李凤梅、王永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凤梅王永宏应支付申请人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333434.0元,承担执行费4902.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凤梅王永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921执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