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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牛X与杨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杨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800号原告:牛xx。被告:杨x。原告牛xx诉被告杨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牛x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xx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汶旭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