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牛X与杨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杨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800号原告:牛xx。被告:杨x。原告牛xx诉被告杨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牛x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xx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汶旭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