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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平与沁水县粮油综合贸易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沁水县粮油综合贸易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王慕华),女,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县粮油综合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旭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沁水县粮油综合贸易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沁水县粮油综合贸易中心是否拖欠王平的劳动报酬,王平何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强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