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黎宏与王惠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宏,王惠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9871号原告:周黎宏,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堂,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黎宏为与被告王惠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惠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黎宏东撤回对被告王惠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