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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黎宏与王惠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宏,王惠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9871号原告:周黎宏,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堂,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黎宏为与被告王惠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惠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黎宏东撤回对被告王惠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