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桂贤、白雪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贤,白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贤,教师。被执行人白雪光,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安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白雪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雪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雪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雪光银行存款50200元至迁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