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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桂贤、白雪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贤,白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贤,教师。被执行人白雪光,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安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白雪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雪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雪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雪光银行存款50200元至迁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