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潘玉光与李世军、钟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光,李世军,钟觉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313号原告:潘玉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军。被告:钟觉苗。原告潘玉光与被告李世军、钟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潘玉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玉光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