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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潘玉光与李世军、钟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光,李世军,钟觉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313号原告:潘玉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军。被告:钟觉苗。原告潘玉光与被告李世军、钟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潘玉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玉光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