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明飞、雷应烈、师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明飞,雷应烈,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雷明飞。被执行人雷应烈。被执行人师丽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明飞、雷应烈、师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雷明飞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4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丽审判员 朱 进 辉审判员 张 云 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