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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云与唐洪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唐洪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022号原告:王云,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被告:唐洪寿,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原告王云诉被告唐洪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87.50元,由王云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