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云与唐洪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唐洪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022号原告:王云,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被告:唐洪寿,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原告王云诉被告唐洪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87.50元,由王云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