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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耿良坤与黄显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良坤,黄显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良坤,退××干部。被执行人黄显宗,退××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良坤与被执行人黄显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显宗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